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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、《湖南大学章程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,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事项。

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追求学术理想,坚持学术自由,发扬学术民主,推动学术创新,维护学术道德,促进学校科学发展。

第二章 组成规则

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,同时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,委员人数为不超过37人的单数。其中,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,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/4;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/10;每个学院至少有1名委员。

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推选委员和直聘委员。推选委员由各学院按照委员候选人的条件、结构要求及教授(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,下同)比例推荐,委员候选人名单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,报校长办公会审定。直聘委员为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,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/10,不占各学院推选委员名额。

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,学风端正,治学严谨,公道正派;

(二)学术造诣高,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;

(三)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,能够正常履行职责;

(四)学校在岗教授。

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,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:

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
(二)因身体、年龄、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职的;

(三)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;

(四)有违法、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;

(五)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
第八条对推选委员,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,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,并由其所在学院另行推荐。对直聘委员,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,须由校长决定并可另行补聘。

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4年,可连选连任,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。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,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/3。

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、副主任委员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。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候选人由校长提名,经全体委员投票选举通过,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。

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。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办。

第三章 职责权限

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

(二)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;

(三)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、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论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;

(四)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,实施监督;

(五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学术规范、恪守学术道德;

(二)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,坚守学术专业判断,公正履行职责;

(三)勤勉尽职,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;

(四)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:

(一)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,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;

(二)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;审议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;

(三)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;

(四)确定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、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规则并组织审议;

(五)对学校重大科研平台或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、中期检查及验收评估进行学术评议;

(六)对学院的设立、合并、撤销及更名事项提供咨询意见;

(七)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组织调查、认定,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;

(八)指导、组织学术活动和学术道德教育活动;

(九)对其他未列明的学校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学术研究、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学术事项提供咨询建议。

第四章 运行制度

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每年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,或者1/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,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,商讨、决定相关事项。

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,商讨、决定学术委员会有关工作。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。

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,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、主持。会议议题应当提前确定并通知与会委员。

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2/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。

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利益回避制度,如审议或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、直系亲属等有关,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,相关委员应当回避。

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,设立旁听席,允许学校职能部门、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。

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,并设置异议期。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,经1/3以上委员同意,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。

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,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、评审组或专题组,处理专项学术事务,履行相应职责。

附 则

第二十二条各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,可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术委员会章程。

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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